智能农机装备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1、为鼓励智能农机装备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培育有重大影响力的原创性基础性成果,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所称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包括论文、著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的申请权、持有权、使用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内容。
3、凡为执行实验室科研任务、得到本实验室基金资助或主要利用本实验室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属职务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属本实验室(湖南农业大学),任何个人和课题组向外转让成果时,需经过本实验室机依托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同意。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参照湖南农业大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实验室固定人员发表或指导学生发表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智能农机装备湖南省重点实验室(湖南农业大学)”;专利等成果的第一专利权人必须是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固定人员每年提交年度成果至实验室存档。
5、实验室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必须至少有一名作者署名“智能农机装备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湖南农业大学)”,并标注或致谢“受智能农机湖南省重点实验室(湖南省大学)开放课题资助。实验室流动人员应按时提交总结报告、结题报告以及相关成果至实验室存档。
6、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成果进行统筹管理,每年对实验室人员所提交的成果整理汇总,形成年度代表性成果和阶段性成果,由学术委员会负责成果评价。
7、实验室重大成果报奖工作由成果完成团队或主要完成人发起,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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