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时间: 2019/04/19   作者:   点击:
 

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财产不受损失, 保证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全体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规定。

第三条 不准随便丢弃、倾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及其废液,需按有关规定处理。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应 设置专用储存库房,在实验室中的存放量不准超过一个星期的实验用量,必须随用随领。

第四条 剧毒物品应统一购买、统一存放。存放剧毒物品须用保险柜和铁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实验人员必须当日向保管员领取,当日使用。剩余部分须立即交还保管人员妥善保存。一旦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查找,同时向学校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在进行试验研究工作和具有潜在危险的操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穿防护鞋、戴防护手套等,并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步骤进行。

第六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值班人员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管好消防器材,积累消防经验,有情况及时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重大问题要迅速报学校保卫处或派出所。

第七条 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

第八条 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门、关窗、关水、关气和关闭除冰箱培养箱之外的仪器设备和电源。

第九条 不准在实验室眼烟、做饭、住宿、聚餐和跳舞等。

第十条 节假日需明确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要经常巡查,在锁门前应检查门窗、电摞等是否关闭。发现有盗、火、水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重大问题要迅速报学校保卫处或派出所。

第十一条 凡携带物品出门,必须持实验室开具的携带物品出门许可证,方可出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每人只能持有所在实验室的钥匙,不得自行复制其他实验室的钥匙。实验室工作人员丢失钥匙,需要用值班室的备用钥匙另配钥匙时,须经办公室同意。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实验室时,须将钥匙交回办公室。

第十四条 每个房间必须有一把钥匙集中在办公室,以备万一时使用,平时任何人不得使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认真保管好备房闸的钥匙,不得丢失,只能将钥匙用于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 保卫工作,不得另作他用。需要换锁的房间,工作人员应将一把新钥匙交到办公室备用。

第十五条 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和学生)应尊重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及值班人员,配合值班人员工作,严格遵守安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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