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农机装备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时间: 2019/04/19   作者:   点击:
 

智能农机装备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智能农机装备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与开放工作,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6]109号),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智能农机重点实验室是湖南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建设的湖南省机械类重点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实践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全称为:智能农机装备湖南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主要针对制约我省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现状和薄弱环节,开展基础理论及应用基础研究,提高我省农机装备的智能性、可靠性和全程机械化水平。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积极稳进、广泛合作、联合共建为指导方针,以科研合作建平台、平台促科学研究,将科技服务和人才培养作为实验室中长期建设理念,努力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委托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各种相关学术活动和技术培训。使实验室成为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基地、技术创新与技术服务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交流基地,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湖南省科技厅指导下,湖南农业大学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使其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重点实验室下设 1个行政办公室和4个研究室。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在校内外公开招聘研究人员,全员聘任,聘期一般为23年,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实验室固定人员招聘上岗、相对固定。流动人员实行课题管理,课题结束自然流动。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为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研究条件,规划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的主体发展方向,协调申报和完成各类科学研究任务及人才培养计划,向学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汇报工作。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分管行政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各项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主任提出的工作计划和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督促本室人员严格遵守执行本室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七条 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著名专家组成,人数 9人,第一届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罗锡文院士担任。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能是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方向,制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指南,审定开放基金课题并决定资助经费额度,组织学术研讨和成果评价,审议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报告,提供科技咨询、开展学术交流等。

第八条 设立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由5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实验室规划,讨论决定实验室建设、管理及运行经费使用等重大事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骨干及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九条 实验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秘书 1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对内对外接待宣传、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档案和财产管理、材料供应等事项。协助负责建立实验室资料室,用于实验室科技期刊、专著、工具书、有关技术与设备资料和实验室取得的成果的收集保藏、整理归档。协助负责建立实验室网站,用于宣传与交流。资料室和网站由办公室管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分为主任基金、开放基金、学术交流经费、办公经费四个方面,大致比例为主任基金20%、开放基金30%、学术交流经费40%、办公经费10%

第十一条 主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和资助国内外优秀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促进交叉学科方向的形成和发展,提高科研水平。

第十三条 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开支,以及补贴邀请校外专家接待费、差旅费等开支,补贴标准通常为3000/人次。

第十四条 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网站维护和建设、改善实验室人员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开支。

第十五条 每个研究室每年安排1万元运行费,用于研究室的科研、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支2万元以内由主任审批,超过2万元需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报账须由经办人、主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名。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湖南农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湖南农业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本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八条 对在用仪器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三定两严”制度。即定人使用,定人管理,定期检修。实验室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做到制度上墙。每个操作人员必须做到 “两严”,即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存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有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按实验室建制落实每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技术、安全工作,用后严格登记。对所有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在确保本重点实验室使用的前提下,所有仪器设备均有义务向全校开放使用。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管共用。在保证实验室研究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可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的综合效能。

第二十条 单台件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必须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册》,操作人员必须即时登记,并随机保管。建立设备使用评价制度,设立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由重点实验室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设备购置、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年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均为科研、教学必需仪器,为确保科研教学、资源共享、提高仪器使用率,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外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五章 开放合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对省内外和国内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通过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和人才培养关系,促进学术思想和人才的交流、科研成果的产生,使其成为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的中心、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基地。

第二十三条 聘请 9名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年吸引 23名国内外学者来本实验室从事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开展多方位的合作,面向生产实际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每年设立 10万元的开放式科研基金,接受国内外学者自由申请。主办和承办 1次国际、国内相关学术会议。

第二十四条 设立实验室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经费,努力吸引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来实验室参加工作;为实验室研究人员到国外从事短期研究访问,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等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增强科研队伍的整体实力。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对外开放的形式主要有:根据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申请全额或部分资助,自带课题、资金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开展工作,接受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交流访学研究生,进行科研合作等。实验室将为来室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在完成研究任务的同时,紧密联系教学、科研和生产实际,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在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中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 条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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